【被火紋身的企業!談企業失火責任】

近日國內知名KTV發生火災,導致無辜民眾傷亡,

政府機關如火如荼調查相關人員之法律責任,企業也受到重創......

您知道企業發生火災,會衍生刑事、民事、行政、社會責任嗎?
在刑事責任部分,一般人通常會聯想到過失致死罪。

但企業負責人經營KTV,屬於從事經營視聽歌唱業務之人,法律上課以企業負責人有依消防法第6條第1項規定,
應設置並維護消防安全設備供營業場所使用。
如未依規定設置並維護消防安全設備,經法院認定負責人未盡注意義務,
且與被害人之死亡具有相當因果關係,不僅構成過失致死罪,

還觸犯消防法第35條未依規定設置或維護消防安全設備,導致發生火災致人於死罪。

因為消防法的處罰是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如遭判刑,依法不得易科罰金。
換句話說
負責人如果沒有爭取到緩刑,
就要入監服刑了......

請企業務必確保消防安全到位。

#刑法第276條
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消防法第6條第1項
本法所定各類場所之管理權人對其實際支配管理之場所,應設置並維護其消防安全設備;場所之分類及消防安全設備設置之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消防法第35條
依第六條第一項所定標準應設置消防安全設備之供營業使用場所,或依同條第四項所定應設置住宅用火災警報器之場所,其管理權人未依規定設置或維護,於發生火災時致人於死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二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消防到位避免災難
#失火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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