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分享

有一家清潔公司指派員工到大樓社區負責環境清潔,員工把修剪後的樹枝放置在社區人行道上,未做適當防護措施就下班了。之後有一根樹枝遭強風吹落在車道上,剛好有社區住戶騎機車經過,閃避不及輾壓樹枝後人車倒地,造成右手骨折等傷害,事後社區住戶對清潔公司及員工提出損害賠償訴訟,經法院判決公司與員工應連帶賠償社區住戶59萬餘元,清潔公司上訴後,經過法院調解,由清潔公司賠償社區住戶42萬元。

二、員工未處理好樹枝的法律責任

#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規定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法官認為員工本應將修剪樹木所產生之樹枝進行清除,並確實採取必要之安全及防護措施,竟疏未注意,任意將樹枝擺放在社區人行道上,也未採取任何基本安全防護措施,導致樹枝遭風吹落到車道上,造成住戶人車倒地受傷,員工上開行為也被認定犯業務過失傷害罪,判處拘役10日,緩刑2年確定。

三、雇主連帶賠償責任

#民法第188條第1項前段規定

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由僱用人與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民法第224條前段

債務人之代理人或使用人,關於債之履行有故意或過失時,債務人應與自己之故意或過失負同一責任。

法院認為清潔公司派員工到社區負責清潔工作,應負起監督及管理責任,而員工在執行職務,因為過失侵害社區住戶,故應由雇主與員工對社區住戶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四、雇主免責條款

#民法第188條第1項後段規定

選任受僱人及監督其職務之執行,已盡相當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之注意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僱用人不負賠償責任。

如果雇主可以向法院證明對員工已盡到管理及監督之責任,則可依據上述規定免除賠償責任。請多加留意並落實在企業管理文化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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