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穩定的員工,才有穩定的企業,但在自由的勞動市場中,員工常因為生涯規劃、薪資考量、職場人際關係、甚至是一時情緒起伏等原因而離職,如果大家好聚好散就算了,但有時候員工不辦交接就離職,把爛攤子留給老闆,該怎麼辦? 可以扣員工薪水嗎?

依照

勞動基準法第22條第2項

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但法令另有規定或勞雇雙方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勞動基準法第26條

雇主不得預扣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

因此,如果員工有上班,老闆就有依照實際工時給付工資之義務,而且也不能以員工不辦理交接,就任意扣除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企業如果有違反上述規定,主管機關還可以依勞動基準法第78、79條規定裁處罰緩。

另一方面,員工提出離職後,也要遵守勞動基準法規定之預告期間:

一、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

二、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

三、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同時,員工也負有交接義務:

法院認為勞工離職時,對於雇主之業務承接應負有交接之義務,此等義務本屬勞動契約勞工之契約附隨義務。而交接不僅指財物之交接,更兼指「業務」之交接。亦即,勞工離職時,必須將與其業務有關之事項移交予承繼其業務之人,因此衍生具體上作為義務自當包括:業務上經手之文件資料、財產物件、應交付承接業務之人。再交接義務,並不僅於勞動契約終止生效前有之,即便於終止生效後,倘其交接事項尚未完備,勞工自應配合加以補足。且業務交接手續之完成,並非單純以是否已履行雇主所開列之交接清單詳列之事宜為憑。交接清單縱經雇主各部門負責人簽章完竣,如嗣後發現有未經移交之業務而要求離職員工補辦交接手續,仍應認員工有補辦交接手續之義務(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勞上字第6號民事判決)。

基於國家立法保護勞工之政策,雇主不得預扣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也就是求償歸求償,工資歸工資,不可以隨意抵扣。如果員工不辦交接就離職,對企業造成實際上損害,企業是可以依法向員工求償,假如員工有其他刑事不法行為,企業也可以提出告訴(須注意告訴乃論之罪要於6個月內提告)。以上請企業多加留意。

#員工離職前要先預告並辦理交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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