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場上俗稱的「水貨」是指商品從國外其他管道購買,再經由合法方式進口至台灣販售,而這些水貨跟商標權人或國內代理商販售相同廠牌(商標)的商品,基本上在功能及品質上是相同(差別常在於有無保固期間或售後服務),如果這些水貨商品是由商標權人或被授權人同意生產製造,則屬於真品,並非是違反商標法之仿冒品。

依據法院見解,水貨也就是真品平行輸入台灣販售,基於權利耗盡原則,並不構成侵害商標使用權。然而,如果企業不只是單純販售水貨,甚至將水貨的商標拿來作為行銷使用,就有觸犯商標法之問題。

法院認為平行輸入真品雖使國內消費者獲得較多之選擇,享有自由競爭之利益,促進商品價格合理化,惟依國際耗盡原則,商標權人僅就平行輸入之「真品本體」不得主張商標權,但企業如果有進一步使用商標之行為(例如在網頁放上附有商標之商品照片販售,或於平行輸入真品之行銷廣告使用商標權人之商標)仍應受商標法之規範,因為商標權人已投資大量廣告、行銷成本,辛苦建立的品牌知名度與市占率,若遭平行輸入真品之進口商利用、搭便車,已構成商標權之侵害。

此外,如果企業未經商標權人或被授權人(如代理商)之同意,擅自將他人商品行銷照片、文案拿來做水貨行銷使用,也構成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會衍生相關民事及刑事責任,這點請企業多加留意,以免因小失大。

#販售水貨有利可圖也要小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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