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新知】寄存證信函但對方沒收,有發生效力嗎?

 

司法院新聞稿連結~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大字第908號判決

 

訴訟是講求證據的,所以某甲在某一個時候,到底有沒有和某乙說過某一句話,或表達過某一個意思(法律上稱作意思表示),常常需要某甲寄給某乙一份存證信函,才比較容易在之後的訴訟中舉證證明。

 

但實際操作上,常常發生某乙因為知道某甲會寄存證信函來,就來個不讀不回,郵差來時假裝不在家,拿到招領通知也不去郵局領信件,過了一段時間郵局就會把信件退回,這種情況下,某乙可不可以主張,我又沒實際收到存證信函,都不算啦(法律上稱作不發生效力)。

 

過去,對於這種情況,不同法官常有著不同的意見:(1)有些法官認為已發生效力,因為意思表示只要到達某乙的支配範圍,置於某乙隨時可了解其內容之客觀狀態,就算是達到,所以信件雖然放在郵局,但給你招領通知時,你就隨時可去領信件,已經算是到達,已發生效力;(2)反之,有些法官認為不發生效力,因為招領通知並不是信件本身,收到招領通知時,信件還只是放在郵局,和信件已放在某乙自家信箱不一樣,並不在某乙的支配範圍,而沒有達到某乙隨時可了解其內容之客觀狀態,不發生效力。

 

現在,最高法院大法庭出來統一見解,這種情況,原則上認為已發生效力,因為信件雖然放在郵局,但給你招領通知時,你就隨時可去領信件,就已經算是到達並發生效力,不管你之後有沒有實際去領,或信件之後有沒有被退回,如此一來,像前面某乙想要故意不讀不回的策略就不能用了;但是,如果在某乙真的不是故意的,真的有不能領取信件的正當事由,還是可以在個案訴訟中提出,承審法官有權力例外地認定不發生效力。至於甚麼情況是正當事由(例如:當時在負壓病房隔離?),最高法院沒有講,要等之後各法院在個案判決中慢慢累積實例。

-----------------------------------------------------------

#法律新知

#存證信函

#德承法律事務所律師線上諮詢開放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