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法申請紓困~勿走偏門~案例二】


新冠肺炎(COVID-19)疫情再次蔓延全台,自今年5月以來三級警戒已影響許多產業,許多人見面第一句話就是問「你去辦紓困了嗎?」,事實上,很多民眾都是第二次申請紓困補助或貸款,早在去年就已經有申請紓困的經驗,但卻有少數人不慎走偏門,不但未領到紓困款項,甚至還遭刑事追訴處罰......

案例二:B先生偽造私文書,判處有期徒刑2月,緩刑2年。
B先生曾於108年10月至109年2月間在C老闆經營之公司擔任大客車司機。B先生為了申請紓困補助,於109年4月間向C老闆要求開立在職證明,C老闆認為B先生已從公司離職,拒絕開立在職證明給B先生,後來,B先生在109年5月間到監理站申請紓困補助,監理站要求B先生要補齊業者及駕駛人間營運服務契約及在職證明。

為了拿到證明,B先生明知沒有取得C老闆之授權,竟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在109年6月某日下午,將前公司人員交付之派車單內公司印文及C老闆印文(即公司大小章印文)剪下後影印,再黏貼於在職證明及靠行合約書內公司之簽名欄位,以此方式偽造在職證明及靠行合約書,再交付監理站申請。後來,監理站人員打電話跟C老闆確認B先生是否在公司任職,C老闆才發現公司大小章印文被B先生偽造申請紓困補助。

法官認為B先生明知自己不在前公司任職,未經前公司同意,任意剪貼影印先前取得派車單內之公司大小章印文於偽造之在職證明及靠行合約書上,企圖申請取得紓困補助,足生損害於前公司及監理站對紓困補助業務之正確性,顯然欠缺法治觀念,行為誠屬不該。

即便如此,法官也認為B先生並無前科,素行良好、因一時經濟困頓為申請紓困補助而犯下本件犯行,因B先生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佳,所以法官給B先生緩刑2年的機會。

在此,請有需要申請紓困補助或貸款的朋友要依循合法程序辦理,切勿走偏門,以免紓困沒領到,反而觸法衍生令人難過的法律責任。

勞動部疫情紓困專區
https://www.mol.gov.tw/topic/44761/485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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