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資糾紛】

雇主要解僱重大違反勞動契約之員工時,所應注意之期間規定-黃柏璋律師

 

勞基法規定,當員工有重大違反勞動契約之情形時,雇主可以合法直接解雇員工,但必須要在知悉該情形後30天內就解雇,以免有雇主拿勞工10年前所犯的錯誤作為今天解雇的理由。

 

但雇主處理時可能遇到的難題是,公司發現或接到檢舉後,通常會需要一段時間進行一些內部調查程序,才能確認員工是不是真的有重大違反勞動契約之情形,例如:51日公司收到檢舉並開始組調查小組調查,520日調查小組才完成調查報告,610日公司開主管會議決議解雇員工,此種情況,法條所謂「知悉」後30天內解雇,到底應該從那一天開始起算?

 

就此問題,實務上認定的標準為「應以調查程序完成,客觀上已確定,雇主獲得相當之確信時,方可開始起算」,因為任何一個公司都不可能單憑檢舉人的單方指控,就在不聽被指控者之辯解,或未謹慎查證事實真相前,就貿然解僱員工。

 

所以個案中法院會以這個標準,參照公司的調查處理流程和相關證據,認定何時算是「調查程序完成,客觀上已確定,雇主獲得相當之確信時」,以往判決中曾經有以員工自己承認犯罪時、公司確定損失金額時,或是公司內部調查報告完成時等,作為「知悉」而開始起算30天之時點,也就是說,雖然標準相同,但法院針對個案情況適用後,可能會有不同時間點的認定。

 

因此,站在公司經營者的角度,為免法院個案適用時對公司為不利之認定,建議公司面對員工有重大違反勞動契約之情形時,在有明確之證據或調查結果後,即應果斷決策進行解雇,如前面的假設案例,建議公司最晚應自調查小組完成調查報告的520日起算30天內即解雇員工,以符合法律之規定。

 

#勞資糾紛

#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

#德承法律事務所

#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1393號民事判決

#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167號民事判決

#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1246號等民事判決

 

參考法條

勞動基準法第12

勞工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一、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意思表示,使雇主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

二、對於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共同工作之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

三、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而未諭知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者。

四、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

五、故意損耗機器、工具、原料、產品,或其他雇主所有物品,或故意洩漏雇主技術上、營業上之秘密,致雇主受有損害者。

六、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者。

雇主依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至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