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發警告函卻沒有新型專利技術報告,可能須負賠償責任 - 黃柏璋律師

 

我國新型專利制度僅採形式審查,此方式可加速專利權之賦予,但因沒有對是否合於專利要件進行實體審查,無法確認其權利之有效性,可能會發生權利人濫發警告函之情況,所以專利法第116條規定,新型專利權利人進行警告時,應提示新型專利技術報告,作為權利有效性之客觀判斷資料。

 

但是,專利法中並沒有規定,如果權利人違反此規定,也就是沒有技術報告就發警告函時,會有什麼樣的效果或處罰,且實務上新型專利權人常見的做法是,在智慧財產局的技術報告出來前,就自己委任法律或專利事務所作出侵權鑑定報告,並以該侵權鑑定報告作為發警告函的依據。

 

此判決認為,專利法第116條明定提示新型專利技術報告為新型專利權人主張權利之要件,若未提示即進行警告,就不是權利之正當行使,即使新型專利權人有取得專業機構鑑定報告,也不能以鑑定報告取代智慧財產局的技術報告,也就是說,新型專利權人發警告函時,若沒有提示智慧財產局的技術報告,就有可能須依公平交易法或民法中侵權行為之相關規定,負損害賠償責任。

 

因此,建議新型專利權人,在發警告函之前先確認權利行使之程序都符合法律之規定,才不會行使權利不成反而還要賠錢,反之,也建議收到警告函的疑似侵權人先不用驚慌,先審視對方發警告函程序及內容的合法性,再擬定後續應對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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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3133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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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法條

專利法第116

新型專利權人行使新型專利權時,如未提示新型專利技術報告,不得進行警告。

 

判決連結

https://law.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TPSV,109%2c%e5%8f%b0%e4%b8%8a%2c3133%2c20210805%2c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