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遇到職場性騷擾,該怎麼辦?】

一、案例
A小姐跟B先生是公司同事,因此雙方互加Line好友,B先生偶爾會傳早安圖給A小姐,A小姐起初不以為意,後來B先生對A小姐萌生愛意,某日上午10時突然以Line傳訊A小姐「…好想找個秘密的兩人獨處空間,撫摸你的秀髮與可愛的小臉蛋!當初第一眼看到你美麗動人的身影,我永遠都不會忘記,好想擁你入眠…」等文字訊息,A小姐看到訊息後心生反感,感覺身心遭B先生冒犯,也因此在公司很怕遇到B先生,嚴重影響A小姐工作及日常生活。

二、性騷擾定義
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2條第1項規定,受僱者於執行職務時,任何人以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對其造成敵意性、脅迫性或冒犯性之工作環境,致侵犯或干擾其人格尊嚴、人身自由或影響其工作表現;或是雇主對受僱者或求職者為明示或暗示之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作為勞務契約成立、存續、變更或分發、配置、報酬、考績、陞遷、降調、獎懲等之交換條件。有以上情形都構成「性騷擾」。

三、再者,依據性騷擾防治法第2條規定,對他人實施違反其意願而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以該他人順服或拒絕該行為,作為其獲得、喪失或減損與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有關權益之條件;或是以展示或播送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之方式,或以歧視、侮辱之言行,或以他法,而有損害他人人格尊嚴,或造成使人心生畏怖、感受敵意或冒犯之情境,或不當影響其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或正常生活之進行。這些情形也都構成「性騷擾」。

四、遇到職場性騷擾,該怎麼辦?
依照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3條規定,雇主應防治性騷擾行為之發生。其僱用受僱者30人以上者,應訂定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並在工作場所公開揭示。而且雇主於知悉性騷擾之情形時,應採取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不管員工有無30人都有此項義務)。因此,如果遇到職場性騷擾,建議立即向雇主或主管申訴,如果雇主已知悉職場有性騷擾情形,但沒有採取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導致被害人受有損害,雇主須負賠償責任。被害人在雇主消極態度下,也可以直接向地方主管機關(縣市政府)申訴。

五、遇到職場性騷擾,被害人該如何追究法律責任?
依照性別工作平等法第27條規定,受僱者或求職者因遭受性騷擾,受有損害者,由雇主及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但雇主證明其已遵行法律所定之各種防治性騷擾之規定,且對該事情之發生已盡力防止仍不免發生者,雇主不負賠償責任。而且,受僱者或求職者,亦得依同法第29條規定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此外,被害人因職場性騷擾之情事致生法律訴訟,於受司法機關通知到庭期間,雇主應給予公假。這些都是被害人可以追究的法律責任,也享有開庭期間請公假的權益。

六、重大性騷擾行為,會有刑事責任!
依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規定,意圖性騷擾,乘人不及抗拒而為親吻、擁抱或觸摸其臀部、胸部或其他身體隱私處之行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請注意此罪,須告訴乃論,所以被害人遭到上述侵犯後,請記得在6個月內報警處理,讓司法機關可以合法訴追加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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