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個月就是農曆新年,勞工們都在期待著年終獎金,但去年肺炎疫情重創經濟,雖然有逆勢衝高的產業如長榮海運發放40個月的年終(律師本人也表示羨慕),但有部分的老闆們可能自己也苦哈哈,想問公司可以不發年終獎金嗎?

從法律規定來說,現行勞動基準法等相關法規,並沒有規定公司一定要發年終獎金,因此,原則上公司不發年終獎金並不違法,但是如果公司在和員工的勞動契約中、徵才廣告中或公司內部規定中,有明確約定、規定或承諾保障一定金額之年終獎金,公司就有依約給付的義務,此時若公司沒有依約或依規定給付,員工是可以向法院起訴請求的。

例如說,如果公司在和員工的錄取通知或勞動契約等文書上約定,保證年薪為14個月的月薪,且公司在今年除了每月薪資外沒有加給任何工資,那就應該在年終前給付至少2個月的獎金(104年度台上字第613號判決參照);又例如說,公司內部相關辦法規定在職滿一年者發給年終獎金1個月,則符合條件之員工可以請求公司發給年終獎金。

雖然法律沒有規定公司一定要發年終獎金,但公司為吸引人才或鼓勵員工,多半會有年終獎金發放的相關規則,提醒公司在訂定相關規則或契約時,注意整體的規劃並設定明確的條件,以免與員工分享公司成長的美意,卻給公司帶來更多勞資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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