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合理使用他人著作修法擴及遠距教學黃柏璋律師

 

現行著作權法第46條第1項規定,「依法設立之各級學校及其擔任教學之人,為學校授課需要,在合理範圍內,得『重製』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著作的使用方式包括重製、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公開演出、公開傳輸、改作、散布、公開展示、發行及公開發表等各種態樣,以前的立法者將授課需要的合理使用態樣限定在只有「重製」類型,兼顧了授課的公益需求和著作權人的私益保障,而實務上因為多數的教學皆為面對面之形式,適用上也沒有問題。

 

但在疫情的影響下,各級學校紛紛改為線上授課,老師授課需要合理使用他人著作的態樣就擴及了「公開演出」、「公開上映」、「公開播送」及「公開傳輸」等等,因應社會情勢及科技發展趨勢,此次著作權法修正,就把老師授課需要合理使用的態樣予以擴張,以符合遠距教學的公益需求。

 

同時也要注意,雖然擴張了合理使用的態樣,但為了避免對著作權人的私益過度侵害,此次著作權法亦同時修法明定,若學校用遠距教學的形式合理使用他人著作的同時,必須採取合理的技術措施,以防止沒有學校學籍或沒有選課的學生也可以接收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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