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說現在修法後都是限定繼承了,死者的債務只要用遺產還就好,不需用繼承人的錢還,為何還要向法院陳報遺產清冊?因為新聞只看了民法1148條第2項「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就下標題說都是限定繼承了,其他前前後後的民法法條都沒看,其實「現行法並不是真的全面限定繼承」,若沒有向法院陳報遺產清冊,繼承人仍可能需要自掏腰包還被繼承人的債務喔。

 

舉例來說,假設被繼承人留有遺產300萬,繼承人知道有債權人AB200萬的債權,但不知道債權人C也有200萬的債權:

(1)若繼承人「有」向法院聲請限定繼承陳報遺產清冊,程序跑完後,繼承人只要從遺產還給AB150(按照債權比例還錢),即使C後來跑出來,因為遺產已經被分完了,C拿不到任何錢,繼承人也不需要自掏腰包拿錢給C(民法1162條參照)

(2)但若繼承人「沒有」向法院聲請限定繼承陳報遺產清冊,繼承人從遺產還給AB150萬後,C才跑出來,繼承人還需要自掏腰包拿100萬還給C(按照債權比例還錢)。而且,繼承人也不能回頭再向AB各要50萬回來。(民法1162-1條第1項參照)(民法1162-2條第125項參照)

 

所以,「現行法並不是真的全面限定繼承」,如果對於被繼承人金錢往來不完全清楚,建議仍需向法院聲請限定繼承陳報遺產清冊,設下防火牆,以免以後要自掏腰包還被繼承人的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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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法條:

民法1162條「被繼承人之債權人,不於第一千一百五十七條所定之一定期限內報明其債權,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民法1162-1條第1項「繼承人未依第1156條、第1156條之1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者,對於被繼承人債權人之全部債權,仍應按其數額,比例計算,以遺產分別償還。但不得害及有優先權人之利益。」

民法1162-2條第125項「I繼承人違反第1162條之1規定者,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得就應受清償而未受償之部分,對該繼承人行使權利。II繼承人對於前項債權人應受清償而未受償部分之清償責任,不以所得遺產為限。但繼承人為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不在此限。…V繼承人對於不當受領之債權人或受遺贈人,不得請求返還其不當受領之數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