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知道刑法第214條所謂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是經當事人申報,公務員即有登載之義務,並依當事人申報予以登載,如申報內容不實,就會構成該罪。

例如明知房地產權狀未遺失卻到地政事務所申請補發,沒有結婚之意思卻到戶政事務所申請結婚登記、申報不實公司董事持股變動、持不實租賃契約書向執行法院陳報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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