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知道民法第1059條規定:

1.父母於子女出生登記前,應以書面約定子女從父姓或母姓。未約定或約定不成者,於戶政事務所抽籤決定之。

2.子女經出生登記後,於未成年前,得由父母以書面約定變更為父姓或母姓。

3.子女已成年者,得變更為父姓或母姓。

4.前二項之變更,各以一次為限。

上述屬於意定變更子女姓氏之方式。

如果父母對未成年子女改姓沒有共識,或無從取得共識,則可尋求法院裁定變更。

5.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法院得依父母之一方或子女之請求,為子女之利益,宣告變更子女之姓氏為父姓或母姓:

一、父母離婚者。

二、父母之一方或雙方死亡者。

三、父母之一方或雙方生死不明滿三年者。

四、父母之一方顯有未盡保護或教養義務之情事者。

本所律師承辦變更子女姓氏案件,主張當事人與子女之情感、認同、歸屬連結為姓氏,如因聲請人片面聲請更改姓氏,阻斷子女跟當事人一切連結,不僅傷害當事人,也傷害未成年子女,更讓子女感受被當事人拋棄,實對未成年子女成長及人格發展有害而無利。

經承審法官明察秋毫後,裁定駁回對方聲請變更子女姓氏,對方不服提出抗告後,再次被合議庭裁定駁回抗告,本所律師成功守護當事人之權益。

以上關於變更子女姓氏相關問題,本所律師有豐富承辦經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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