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知道民法第767條第1項前段、中段規定:
1.所有人對於無權占有或侵奪其所有物者,得請求返還之。
2.對於妨害其所有權者,得請求除去之。
而且,土地所有權人對其土地被無權占有之事實無舉證責任,占有人應就其取得占有係有正當權源之事實負舉證責任。
本所律師承辦拆屋還地案件,經法院認定對造無權占用土地,判決對造應拆除地上物,並將土地騰空返還所有權人,本所律師成功守護當事人之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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