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知道民法第767條第1項前段、中段規定:

1.所有人對於無權占有或侵奪其所有物者,得請求返還之。

2.對於妨害其所有權者,得請求除去之。

而且,土地所有權人對其土地被無權占有之事實無舉證責任,占有人應就其取得占有係有正當權源之事實負舉證責任。

本所律師承辦拆屋還地案件,經法院認定對造無權占用土地,判決對造應拆除地上物,並將土地騰空返還所有權人,本所律師成功守護當事人之權益。

以上關於拆屋還地相關問題,本所律師有豐富承辦經驗!!!

✅請來電諮詢本所律師為您處理。

✅德承法律事務所現有12位專業律師!

✅能替您分析案情、建議適合的訴訟策略。

—————————————

表單預約:https://reurl.cc/ElkeA

電話預約:04-22011780

手機預約:0961-207207

—————————————

#民法第767條

#拆屋還地

#所有權

#德承法律事務所

#是你面對未知法海的強力後盾

#12位專業律師全方位法律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