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發票日期及支付日期倒填,執票人非常擔心該本票沒效力,經德承法律事務所辦理,獲【本票裁定確定】

在現代商業活動中,本票是很常見又方便的工具,但也是因為太方便,有時候可能因為疏忽導致發票日、到期日顛倒錯填造成執票人(執有票據之人)擔心該張本票沒有效力。
近期
德承法律事務所承辦一件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當事人執有2張本票,而這兩張本票的發票日及到期兌付日,因疏忽而有倒填的情形

*舉例說明:
正常為:發票日107.7.31
        到期兌付日108.7.30。
倒填為:發票日108.7.30
        到期兌付日107.7.31。

當事人懷著忐忑不安的心情帶著這兩張本票向德承法律事務所所長張恩鴻律師及鄭丞寓律師求助,經張恩鴻律師與鄭丞寓律師耐心聽完當事人訴說及分析後,建議執票人直接向台中地院聲請本票裁定。

按照臺灣高等法院85年度抗字第2570號法院實務見解:「查票據法第120條本票之到期日係相對必要記載事項,而到期日先於發票年、月、日,此項文義因有疑義,應可視同無記載,而視其為未載到期日之見票即付本票」
德承法律事務所提醒各位朋友,商業活動有其複雜性,涉及到【支付命令】、【票據】等問題更要謹慎因應,如果不幸遇到類似案件,務必要諮詢律師,並探討案件發生的過程,才能保障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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