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借/出賣帳戶? 小心變成共犯】

出借/出賣帳戶一個月收3萬
很心動嗎? 小心先收到的不是錢而是法院傳票喔‼️‼️

小編曾看過一個大學生上網求問
原本為了幫助家計
看到臉書文章:出借帳戶就可以月入三萬塊
就將存摺印章寄出最後卻收到通知成為「#警示帳戶
不僅錢沒賺到還得不償失😭😭😭

當你變成「警示帳戶」時
名下所有帳戶都會被封鎖
不能再開新戶,連薪資帳戶也一樣
亦無法提款或存款,與金融業往來信用馬上重創

千萬不要以為把帳戶賣給別人,甚至「借」別人使用,都沒有關係
只要你將帳戶給詐騙集團使用,若確定涉及違法事項,
就會變成「#幫助犯」,若最後被法院判為有罪,還是要背負刑責

#詐欺罪 最重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被認定是詐騙集團共犯,還可能涉及加重詐欺。
若再被成立違反「#洗錢防制法」是可以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的


#天下沒有白吃的午餐
#切勿因小失大 #得不償失

📖刑法
→→第 30 條
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第 339 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
,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339-4 條
犯第三百三十九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
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
布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
→第 2 條
本法所稱洗錢,指下列行為:
一、意圖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來源,或使他人逃避刑事追訴,而移轉
或變更特定犯罪所得。
二、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去向、所在、所有權、處分
權或其他權益者。
三、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犯罪所得。
→→第 14 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五百萬
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