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知道言論自由跟妨害名譽的界線在哪裡嗎?

憲法第11條有明文保障言論自由,國家應給予最大限度之維護,讓人民實現自我、溝通意見、追求真理及監督各種政治或社會活動之功能得以發揮。

而刑法第310條第1項及第2項誹謗罪係保護個人法益而設,為防止妨礙他人之自由權利所必要,符合憲法第23條規定之意旨。

法院於適用刑法第309條限制言論自由基本權之規定時,應根據憲法保障言論自由之精神為解釋,於具體個案就該相衝突之基本權或法益(即言論自由及人格名譽權),依比例原則為適切之利益衡量,決定何者應為退讓,俾使二者達到最佳化之妥適調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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