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先前因為行車糾紛被提告肇事逃逸,委任本所張恩鴻律師辯護後,本所律師陪同當事人面對調查,替當事人提出有利之主張,最終當事人獲檢察官不起訴處分。

刑法第185-4條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害而逃逸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於死或重傷而逃逸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項之罪,駕駛人於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死傷係無過失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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